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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家人想跟建商合建分屋 自住用 2.實際狀態為土地17.24坪 ……分屋100坪*80萬 +停車位250萬*2=大約8500萬 3.土地為民國88年取得 ,104年繼承,111年談 合建 88年(公告現值 190000/m2 ,公告地價 91200/m2) 104年(342000 ,101000) 111年(387000 ,103000) 4.分屋為自住用 建商說土地增值稅轉移建商40% 其他內容大概初談 5.想請教老師我需要繳的稅金大概有那些,因為 常常聽到地主和建商因為稅務問題而上法院 像是土地增值稅 契稅還有其他細稅 6.可以大概幫我分列出各金額 以方便有個底 預防不夠周轉金需賣屋繳稅 以上問題 請撥空幫忙回覆 謝謝 祝 商 祺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中獎糾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該局指出,作廢發票未收回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該發票事後如有中獎,導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國稅局會發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因此,營業人應注意收回並保存好相關作廢發票聯次。該局進一步補充,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多打等發票開立錯誤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因而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切不可單方面自行任意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甚至負擔賠付中獎獎金責任。(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該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向境內居住者A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皆由甲公司負擔,A君雖於每月只收取租金50,000元,惟甲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56,889元〔50,000元/(100%-10%-2.11%)〕扣取稅款,即扣繳稅額為5,688元(56,889元*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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