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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限公司預計於明年初出售土地 第一季將會有大筆的出售土地盈餘 公司希望於出售前修章 將盈餘改為按季分配 1. 請問 修章完後 有限公司就可以將盈餘於第二季發放股東嗎? 盈餘按季分配有看公司規模才可以嗎? 2. 因出售土地盈餘過大 假設可以按季分配 亦同時提列法定公積 公司資本額500萬 預計提列之法定公積有1200萬 請問此法定公積可於何時配發股東? 配發上限為? 3. 盈餘若改為按季分配 則此盈餘分配在哪一年度之營所稅申報 謝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計算,自108年1月1日起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2種方式,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計算薪資所得時,可採定額減除方式,即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0年度為20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如果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可以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得減除之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有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金融相關行業人員,109年度薪資收入800萬元,列報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合計60萬元,申報薪資所得740萬元,經該局以其檢附之發票購置商品品項大多是服飾、配件及汽車修繕等,非屬前揭規定得減除認列之項目且與提供勞務無直接相關,又甲君亦無法提出足資證明列報減除的費用相關說明或文件,改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核認薪資所得780萬元並補繳稅款11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如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填具「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母親已於多年前往生,父親因意外去世,她與弟弟2人是繼承人,若姊弟倆拋棄繼承權,由3位未成年孫子繼承,可否增列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人,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不過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又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因此,張小姐與弟弟2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同時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為繼承人時,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即張小姐與弟弟)繼承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而張小姐的例子,如果僅是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只能扣除繼承人張小姐1人之扣除額50萬元(110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該局再進一步說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代位繼承人仍為民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代位繼承」的孫子女,仍可適用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規定。(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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