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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發包委外興建廠房之期間,如尚未完工,營業稅需要逐期登錄嗎?可以申請退稅嗎?年度營所稅申報時需逐條登錄嗎? 2. 哪些事項(發票或單據)可列入未完工程? 3. 工程上未完成,機電廠商棄標不再進場,找後續廠商接手完成,要如何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購物興盛,消費者不用出門也可輕鬆購物,不少網路賣家察覺這股商機,透過拍賣平台、自設網站、Line或臉書粉絲團等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卻忘了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4萬元之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電子商務金流中介業者之會員,於104至105年間利用網路並透過超商到店取貨與代收取買家貨款之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達690萬元,不但未辦理稅籍登記,亦未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經復查決定駁回,循序提起訴願,主張其未具營業人身分,無須報繳營業稅,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又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如經查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法追繳營業稅額,並裁處罰鍰,乃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予以駁回確定。該局提醒,網路銷售貨物及勞務之課稅標準比照實體商店,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記得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以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如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利息、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等,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指出,營業人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常造成混淆。簡單的說,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因造成營運損失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非銷售行為取得,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承攬B公司基地台工程,因B公司另一承包商C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A公司延遲動工遭受損失,經三方協調,由C公司支付賠償款與A公司,A公司因承攬勞務獲致賠償應開立統一發票與C公司。反之,B公司因A公司延遲動工而遭受損失,B公司所收取賠償款,因非B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強調,並非所有營業人取自交易對象之賠償款或違約金等收入皆為營業稅課稅範圍,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款項性質,因銷售或提供勞務行為取得者,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與應加計的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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